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》已经有关部门会审,现批准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》GB50054-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,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。 原国家标准《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)GBJ54-83同时废止。
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》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[1986]250号文要求, 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,具体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,共同对《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》(GBJ54-83)修订而成。在修订过程中, 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,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,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,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。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向国际电工委员会(IEC)标准靠拢, 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中,为了防止人身间接电击、电气线路损坏和电气火灾,全面采用了国际电工标准,对配电设备的布置,也参照国际电工标准修订了安全措施,在线路敷设中增订了电缆桥架、电缆竖井设计的规定,以及由于电气产品更新、换代等原因增补修改了有关条文。
第1.0.1条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。 做到保障人身安全、配电可靠、电能质量合格、节约电能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,制订本规范。
第1.0.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、工频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。
第1.0.3条 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,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。
第1.0.4条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, 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规定。
第2.1.1条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,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。
一、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;
二、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;
三、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;
四、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;
五、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,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。
第2.1.2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, 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,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 1%时,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。
第2.1.3条 当维护、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,应设置隔离电器。
第2.1.4条 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, 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,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。
第2.1.5条 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。
第2.1.6条 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:
一、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、隔离插头;
二、插头与插座;
三、连接片
四、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;
五、熔断器。
第2.1.7条 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
第2.1.8条 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
一、负荷开关及断路器;
二、继电器、接触器;
三、半导体电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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